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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学家左卫民教授做客皖西学院“政法周末大讲堂”谈“在线诉讼及大数据时代的法律学习”

编辑:宋明俊 来源:皖西学院 发布时间:2021-08-11 14:48:43 【字体:

  人类社会正在步入在线时代,在线诉讼由此而开始成为司法的一种新方式。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在线立案、调解、询问、证据交换、庭审、宣判、执行等诉讼活动进行规范,该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否标志着在线诉讼时代已经到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大数据时代法科生如何才能更好的适应法律学习?2021年8月7日下午、8月8日下午,应皖西学院法学院邀请,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左卫民教授做客皖西学院“政法周末大讲堂”第149期、第150期,通过腾讯会议在线上分别以“在线诉讼的时代到来了吗”“大数据时代的法律学习”为主题作报告。两场报告吸引了我校法学院师生(包括2021级刚录取的法学专业新生)、法律实务工作者近600人在线聆听了报告。皖西学院法学院院长刘鑫教授主持报告并做总结。  


  在8月7日第149期“在线诉讼时代到来了吗”主题报告中,左卫民教授首先系统的介绍了信息时代与在线诉讼的兴起。他通过数据分析与总结比较,阐述了在线诉讼兴起的时代背景:一是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中国社会正在进入在线时代,而在线时代催生在线诉讼的兴起;二是司法信息化建设推动在线诉讼的探索;三是新冠肺炎疫情大大加速在线诉讼的发展。左卫民梳理了在线诉讼的法律依据: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和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权限与在线诉讼规则;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电子诉讼规则,包括,明确电子化材料提交效力、确立完善在线庭审规则、完善电子送达机制等等;疫情期间及后疫情时代,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扩大了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等等。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在线诉讼活动。左卫民还通过对比国内外对在线诉讼相关研究总结了在线诉讼的优劣势,他指出,国内外学者都充分认识到在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方式的兴起,并围绕与之相关的在线法院、在线庭审等问题进行了研究,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有关在线诉讼的整体研究水平滞后于实践的快速发展。  


  报告中,左卫民教授分享了他通过对成都两级法院特别是运用在线诉讼最多的高新区法院、双流区法院开展在线诉讼的实证研究的八个方面发现:在线诉讼开始广泛适用于不同种类的纠纷处理,且数量不少;从案件适用的程序来看,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均有之;互联网法院于普通法院的在线诉讼运行机制有一定差异,包括证据提交、证据审查、审判模式、庭审场景等;诉讼各方对于在线诉讼的态度整体上较为积极;在线诉讼对诉讼时间成本的影响并不显著;在线诉讼的实质效果可以接受但一些案件不及线下诉讼;软硬件设备和网络运行速度对在线诉讼的效果有一定影响;后疫情时代普通法院在线诉讼的新探索,包括证人在线出庭的新方式:异地出庭作证、隔离作证等。左卫民进一步阐述了在线诉讼面临的挑战与回应,包括理论挑战与回应和实践挑战与回应。  


  最后,左卫民分析并总结了在线诉讼未来的发展趋势。他认为:在线诉讼方式完全可以适用于大多数线下诉讼案件(既包括简单案件,也包括较为复杂的案件);在线诉讼方式在中国已经基本具备广泛推行的技术条件、社会条件,在线诉讼的实践主体整体上在参与能力、参与意愿和参与体验上能够适应在线诉讼;在线诉讼中的非庭审环节,如在线立案、电子送达在实践中的运行效果较好,但在线庭审却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技术原因,导致其运行效果不佳;在线诉讼的推动力尚不充分,当下的普遍实践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需要进一步在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上加以努力,提升诉讼主体的参与意愿与参与体验,促使在线诉讼普遍化时代的到来。左为民对完善在线诉讼规则提出自己的见解:探索与打造在线司法模式,确立与传统线下诉讼方式求同存异的在线诉讼方式;确立在线诉讼“依法、自愿、等同”的适用原则;区分不同诉讼主体与案件情况,划定并扩展适当的案件适用范围,使其成为主要的诉讼方式之一。左为民针对在线诉讼配套的技术、平台也提出一些建议:加强在线诉讼平台的功能建设和技术保障;强化平台间的集成与整合,从而实现不同庭审方式的灵活转变;确立相应技术的使用规范,并在伦理准则上建章立制、防微杜渐等等。  


  在8月8日第150期“大数据时代的法律学习”主题报告中,左卫民教授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时代已来”、“大数据法律学习的基本问题”、“如何进行大数据法律学习——若干典型案例研究”、“法科生如何应对大数据时代的竞争”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报告中,左卫民教授首先阐述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兴起及其在政法工作领域的中的运用,分析了大数据的定义、大数据的特征,法律大数据的特征及其在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应用,强调了法律大数据的兴起与迅速发展。  


  围绕大数据法律学习的基本问题,左卫民教授从立法与实践的差异、既有范式存在的认知缺陷、传统法学研究方法无法满足信息时代的根本特征与必然要求三个方面详细分析了“为什么要进行基于数据的法律学习与研究”。左卫民指出,针对大数据法律学习与研究要从基于数据迈向基于大数据,他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为例,分析了大数据的特点,即数据的海量性、数据内容的丰富细致、数据的客观性和不反应性、数据相应的可生成性、数据搜集分析的个性化。基于上述特点,如何进行大数据法律学习,左卫民教授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大量裁判文书进行研究为例说明大数据法律学习与研究方法。左卫民教授还以四川省刑事辩护率的大数据研究为例,详细分析了目前我国的刑事辩护率现状,提出应当重拾以被告人经济困难程度为标准来配置刑事辩护资源的思路,并由此构建相应的制度。他以“基于某区法院近三十年审判实践的实证分析”进一步分析了“诉讼爆炸”的中国应对,左卫民教授详细地阐述了出现“诉讼爆炸”现象的成因,人口增长使更多纠纷出现;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推动了契约的发展,也使得更多资源投入到诉讼当中;律师参与度的增长也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诉讼费用的降低以及诉前调解机制的式微和公众诉讼权利意识的增强也导致人们更倾向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端。当前我国对于诉讼爆炸的应对措施,左教授介绍了常规方法、最新举措和在线诉讼三种中国式的经验。常规方式包括最直接有效的“加人”即增加法院工作人员尤其是法官的数量、加班以缓解“人案矛盾”、通过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法院管理层领导办案和提高法官职业素质五个措施。在最新举措中,左教授简单介绍了C省W区采取的审前调解机制,同时将W区采取该措施前后的案件数量对比以及和基本情况相同的市区作对比,基于统计学的分析最终得出该举措确实发挥作用。在线诉讼更多地是为了适应新冠疫情爆发而采取的措施,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也起到了提高诉讼效率、缓解诉讼压力的作用。就中国的诉讼爆炸是否还会持续这一问题,左卫民教授认为短期内增长的趋势会有所放缓,不同区域存在不同情况,但整体上这一现象还会持续,而是否会一直持续还是取决于诉讼外的纠纷调解机制起不起作用。未来可以通过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总结新时代“枫桥经验”、调整法院内部组织机构、适当增加诉讼爆炸区的法官数量等司法资源等措施来更好地应对诉讼爆炸。左卫民教授以“基于员额法官遴选的实证考察”为例,分析了法官是怎样炼成的。他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和毫不吝啬的传授给师生。  

  


  针对法科生如何应对大数据时代的竞争,左卫民强调,要转变观念,打造面向数据的法学教育与研究模式,构建以数据为中心的新型、交叉学科课程。他介绍了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做法和经验,对法科生学习提出如下建议:学习并初步掌握统计学方法,培养用数据说话的法学思维;培养观察实践、了解实践、参与实践的意识和能力;在实践基础上,学习搜集并分析数据,从而发现、凸显普遍现象与规律;阅读关于大数据法学研究的经典书籍、论文,参加大数据法律学习研究的会议、论坛,参与老师的实践课题等。左卫民认为,探索并深入展开大数据法律研究的科学方式主要是:一是探索新型、专门的大数据获取、分析技术,并充分运用于大数据法律研究;二是充分利用数据进行深度分析;三是推动研究的团队化与多学科的交叉融合,并致力于培养复合型大数据法学人才;四是长期以来,基于小数据的法律实证研究一直是主流研究方式,有其重大学术价值,因此要将小数据研究和大数据研究相结合。  

  

  两场报告,内容丰富,数据翔实,理论与实践结合,给师生带来了一场宏大的学术盛宴和精神盛宴。左卫民教授谈吐幽默风趣,分享的信息丰富多彩,分析的视角高瞻远瞩,其渊博的知识和深厚的法学素养令人折服。报告结束后,左卫民教授在线与师生亲切互动,两次报告不仅开阔了师生们的学术视野,更让即将入学的法学院新生们对于深入法学学习与研究更加憧憬与期待。(文/刘凡 图/张贤益 审核/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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