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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不戴头盔或处20-50元罚款

编辑:高方勇 来源:中安在线 发布时间:2022-09-28 10:32:04 【字体:

  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且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关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草案修改稿》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义务;同时,增加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草案修改稿》关于省外非标车在我省上道路行驶增加规定,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且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关于佩戴安全头盔,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就佩戴安全头盔的具体管理措施作出规定。同时,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对于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草案修改稿》规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投放区域、数量并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定点投放;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定期消毒、维护、增补;根据需要为所属电动自行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相应的保险;配备必要管理人员,做好电动自行车的规范投放和有序停放工作。

  (合报全媒体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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