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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宝马男案件引发的思考

高一卓越(4)  杜宇豪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告: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宝马车司机伤人反被杀事件中,判定当事人电瓶车司机于某构成正当防卫,撤销对此案件的公诉。对于检察院直接撤诉,社会舆论观点不同,一部分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另一部分人则持反对意见。

让我们回到事情的最初。 2018年8月27日21时许,江苏省昆山市震山路与顺帆路路口,一辆违规变道的白色宝马车险些与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电瓶车相碰撞。本来就是宝马车司机的错误,他理应下车向电瓶车司机道歉,可宝马车司机刘某非但没有道歉,反而下车与电瓶车驾驶员于某争执并出言不逊,对于某进行言语辱骂并多次推搡。正当于某准备进行反抗时,谁都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刘某返回车中,并从驾驶室底部拿出一把双面开刃的长刀,挥刀砍向于某。在多次砍击未果后,刘某的刀脱手而出,而后被于某拾起进行反击,在刘某被击中受伤后,于某才停止。后刘某从车一侧绕向车尾部,于某即追赶上刘某。在受到多次补击后,刘某在绿化带旁身亡。 

由于这一案件社会影响大,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获批后提前介入此事,并协同公安进行调查,在经过数周的调查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上述公告。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每种观点都有它自己的证据与立场,孰是孰非,还需要在判断之前,审视与分析该案中的一些小细节。

在分析之前,让我们先来看一下刘某辩方律师的观点。

1.刘某在被于某击中后放弃杀人举动,并不具威胁,于某追赶上去就是奔着致刘某于死地而去的,且挥击数刀已超过正当防卫的范畴,但因为于某非蓄意犯罪为激情犯罪,且凶器并非本人所有,所以应在判其有罪的前提下从轻量刑,并给予被害人刘某的家人以经济赔偿。

2.刘某在击打于某的过程中使用的是刀背,不锋利,意在恐吓于谋,且刘某杀人动机不充分,击打也未造成致命伤害,但于某在反击过程中放大了恐惧,采取了不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是于某本人的错误,应属于防卫过当。

虽然辩方律师的观点也具有一定的信服力,但是回避了案件中的诸多疑点,便也略显苍白单调。

1.首先,从现场的监控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刘某的伤人凶器——长刀,是从驾驶室座位底部拿出来的。这就存在了一个疑点,一个平民老百姓为什么出门要携带一把极具危险性的管制刀具,且在驾驶室底部放置。刘某是惧怕什么而用于防身,是有意伤人,还是其他动机呢?我们都不得而知,但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刘某绝不会仅仅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

2.在刘某对于某的前期侵害中,于某一直躲避,并非积极进行反击,在刘某的长刀脱手后,于某才采取反制措施进行防卫与反击。这是法律允许的,也是人们的正常反应。试想如果一个人拿着刀挥向你,你还会考虑是否因为他没有对你造成致命伤害而不予抵抗吗?再者,正常防卫法条的法律精神,本就是鼓励公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面对不法损害,我们绝不能忍气吞声,纵容姑息。

3.辩方律师认为刘某用长刀挥击于某的行为,意欲恐吓于某,并非有目的致于某受伤,且在挥击过程中也并未对于某造成致命伤害,所以于某在防卫过程中的行为过于强硬,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且不论刘某的目的究竟是伤人还是恐吓,于某的反制措施本就是正当的且合理的。于某在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下积极反制,在后期刘某绕到车后,于某马上意识到刘某可能会继续从车内拿出凶器再次伤人,危险尚未解除。为了维护好自己的生命健康,保障自身的安全,于某对刘某的补刀也就顺其自然了。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下,也不能要求于某像警察一样冷静分析,理智对待。行为和结果具有一致性,在刘某拿出刀的一刹那,他就应该料想到这样的结局。

对于于某在后期反击过程中的自卫行为,由于检方尚未公布具体结果与细节,所以网络上的说辞也是众说纷纭,在我看来于某确实存在过激行为,但是并不构成防卫过当,应是一个典型的正当防卫,甚至可以构成无限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时候进行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某的行为具有紧迫性与必要性,是为了使自己的生命健康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针对暴力犯罪行为执行者的反制防卫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另外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根据现场监控以及目击者描述,判于某是无限正当防卫,也是可以成立的。

4.辩方律师将紧急避险与无限正当防卫混为一谈,于某的反抗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而是属于无限正当防卫的范畴。紧急避险是指当事人穷尽一切手段也无法制止侵害,而不得不采取的以损害一方合法权益来保护己方权利的行为。无限正当防卫,只要条件满足,时机合适即正确。于某对刘某的后期反抗是因为刘某前期对于某的暴力侵害,可以认定为致命侵犯,故于某反抗并导致刘某死亡,属无限正当防卫。并不是说于某穷尽一切手段都未制止侵害才会反击,于某也没有误判形势,他的行为也是完全正确且合适的。

5.在现场视频中可以看到刘某同行的人中已有人劝阻刘某,但刘某依然执迷不悟,多次砍击,构成故意伤害杀人罪,是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刘某在第三方劝阻后仍然不停止侵害行为,可以看出刘某的行为已超过恐吓于某的范围,构成故意伤人,所以于某的反制措施未超过范围,是合适的。

6.刘某在事情发生后的几天内,曾被网传是昆山的一个社会闲散人士团体天安社的成员。尽管昆山市公安局随后在调查中公布了真相,刘某非天安社成员,但其作案前科早已累累。就昆山市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来看:2011年7月,刘某因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刘某因打架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拘留5日;2007年3月,刘某因敲诈勒索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日,刘某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5月13日,刘某因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双罪并罚,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2018年9月27日,刘某在街上因行车问题与他人争执,在伤害他人的途中被反杀。

五次入狱,五次犯罪,每个罪行都向世人揭示着刘某自身的危害性,我们也同样为他的执迷不悟而惋惜痛心。这样看来,刘某车上的长刀,刘某对于某的残忍伤害,以及刘某偏激蛮横的行为,也就可以解释了。

7.判决一定要坚持支持正义,反对不正义的原则,一定要讲是非曲直,所有的法律判决都应该严格按照我国已有法律来定罪,不能因为于某在防卫过程中杀了人,就不视其为正当防卫。制定侵害行为的方法与措施有多种,在紧急条件下导致侵害行为执行者死亡的,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制止侵害行为与其产生的后果,具有对等性;犯罪行为与其产生的后果,也具有对等性。我们要不畏一切强敌,决不能因为害怕对侵害行为人造成伤害而放弃反抗。记住:法律,永远站在正义者的一方。

8.如果于某不反抗的话,那么在现在的中国法律体系下,于某的结局可能有以下几种。

(1)于某拾刀后如果追砍至刘某受伤或死亡,于某面临两种结果: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则于某无罪;或者被判刑几年,并民事赔偿。

(2)于某拾刀后如果放弃对刘某的追砍,于某也可能面对两种结果:对方逃跑放弃事后报复,事情就此结束;对方反击或逃跑之后进行打击抱负,最终刘某受伤或死亡。
  

综上所述,于某追赶刘某是他在当时情况下最佳的选择,在非正义面前,正义总是反抗的最佳手段,进一步体现了制止侵害行为预期结果的对等性。

总的来说,我认为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对这起案件实行撤诉处理是正确的。正义没有迟到,于某也在随后不久被昆山市人民政府授予“昆山市见义勇为市民”称号。这是对他的行为的一种肯定。

案件到此就结束了,可这起案件的发生为我们普通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对犯罪分子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那么如果我们也遇到了类似的事情,又应该运用哪些手段合法正当地去维护我们的自身权益呢?

1.应敢于正当防卫。无论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是怎样,不法侵害者,尤其是犯罪分子,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均害怕受到制裁,这是道德和法律长期以来作用的结果。而正当防卫恰恰相反,它是法律道德所鼓励和认同的一种行为。

2.要善于正当防卫。面对突发的危险,面对穷凶极恶之人,需要智勇双全,而非暴虎冯河,绝不可逞匹夫之勇,做无谓牺牲。当我们进行防卫时也要审时度势,把握好分寸,切不可因眼前之勇而做出其他过激行为,构成防卫过当,这样就不值得了。

我国《刑法》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正当防卫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社会是有益的,受到各个国家的支持与保护。法律鼓励人们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原因是国家在预防和惩治犯罪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代表国家执行法律的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也不能在不法侵害或危险出现时,在第一时间来解决矛盾纠纷,进而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国家赋予公民个人正当防卫的权利,允许人们在得不到国家公权及时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私力来救济。因此当我们受到了不法侵害,要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正当防卫,绝不可胆小懦弱放弃反抗。

后记

第一次写这种社会评论性文章,在许多格式和内容编排上尚不成熟,也从网上看到过一些这类的文章,但其中的格式与内容编排实在是有些生硬与古板,倘若是直接生搬硬套,又觉得辜负了自己的一腔热血,所以只能牺牲一些条条框框的约定了。这篇文章,说实话完全是随心而做,我是个慵懒的人,任何事情除非我自己想做或特别重要的,否则是很少会用心去研究去感受,但此文可以说是我真正意义上的第一篇文章了,是我第一篇倾尽思想、用尽时间和精力去研磨的文章。

至于为什么要写这篇文章,那还得从开学讲起。

开学前夕,当我第一次看见这个事情的时候,我几乎没有去关注,只是充盈着对宝马男的嘲笑,感觉他活该、作死。可当这件事情逐渐上升至法律层面,成为一个现有法律体系下饱受争议的案件,成为父辈们所讨论的话题时,我才真正意义上去关注这件事。我开始上网搜索,去看现场视频,去看《刑法》,去搜索典例,用心去关注着这起轰动全国的刑事大案。在写初稿的那段时间,我也曾多次与父亲意见相左,有时我也会不合时宜地去漠视父亲,执著于“道不同,不相为谋”,但事实上我的许多观点也都得益于父亲的修正。我也曾想过放弃,写文章有意义吗?浪费时间,浪费精力,可是,想写了,就写吧!

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宣布撤销公诉那一天,我兴奋极了。可随之而来的并不是对于某的同情,反而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满于检察院的决定,又将当事人于某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认为于某行为过当,构成防卫过当,应该维护宝马车司机的法律地位。难道法律生来就维护结果吗?我有些义愤填膺:一个勇士英勇地去反抗暴力,到头来却身陷牢狱之灾,还要向施暴者家属道歉赔偿,这是个什么道理?

在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政府赋予人民以高度的正当防卫权。在美国的许多州的法律中,私闯民宅被枪杀,都属于正当防卫。反观如今中国社会的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对于正当防卫法律制定得也比较完善,但实际上在许多的防卫案件判罚中很少有无罪释放的,大多数都被判罚了民事赔偿或有期徒刑。许多人就是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轻视了危险,在合适的时机,或惧怕犯罪分子报复,或惧怕事后被处罚,不敢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最后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侵害。

法院的判决理应向民众传达出一种正确的法律精神,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最终决定,给全国的法律机关及法律工作者起了一个示范作用,把维护公民的合法反击权真正落到实处,落定在基层,让我们老百姓在遇到危险时敢于反抗,让犯罪分子畏惧法律和群众的力量。

法律总是维护正义者,而不是维护死者或受伤者。多行不义者必自毙,当刀被拉出来的一刹那,就已经注定了结局。

谨以此文献给我们正义的法律工作者及反抗暴力的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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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21 11: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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