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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振消费信心 “皋小法”来助力
——六安中院对四起消费维权案件“以案释法”

编辑:宋明俊 来源:本网原创 发布时间:2023-03-20 09:04:06 【字体:

  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

  促进消费,提振消费信心十分重要,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近日,六安中院“皋小法课堂”特别选取四起消费维权案件以案释法,希冀通过典型案例的司法力量,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增强消费者的维权能力,提振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案例一:

  销售劣质种子“坑农”

  法院:赔偿全部损失

  【基本案情】

  某种子公司在其销售种子的宣传单上称,“我公司种子不受高温影响,结实率达82%以上”,农户向种子公司购买了大量种子种植后,结果产量远低于预期,经鉴定是因该种子不抗高温,导致减产严重。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种子公司夸大宣传其产品效果,误导农户消费,致使农户遭受重大损失,该损失是因该产品存在缺陷不抗高温导致的,故种子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该种子公司赔偿农户遭受的全部损失。

  【典型意义】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我国是人口大国,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健康。虚假宣传种子的结实率、耐高温、抗虫病等功效,不仅损害农户的利益,还造成粮食减产,后果十分严重。法院依法判决种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力地打击了虚假销售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家的粮食安全。

  案例二:

  贴假标“套名牌”制售假酒

  法院:判刑+罚款

  【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汪某某和被告人霍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采用低档白酒灌装的方式制售“贵州茅台”“水井坊”和“国窖1573”等假冒白酒。期间,被告人汪某某负责提供包装材料、底酒及销售;被告人霍某某负责在其住处生产、包装上述假冒白酒。2021年8月,被公安机关查获假冒白酒价值共计人民币328229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六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假酒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正规酒厂的知识产权,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购买商品应通过正规渠道,并索要发票,同时要注意查看销售者相关资质,认真核对商品包装信息等。如遇到权益受损,应坚决维权,向销售者索赔、请求消费者协会提供帮助或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为了共同营造合法、有序的市场环境,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商贩有偿回收酒瓶、瓶盖、包装等行为,防止被犯罪分子用于制假。

  案例三:

  网购减肥产品是“假冒伪劣”

  法院:退款并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在微信上花费4200元购买了被告西安某个体工商户所销售的减肥药,收到货后依据产品食用说明服用,出现严重的口干舌燥、乏力、心慌、失眠、拉肚子等不适症状,李某某遂与厂家联系核实,发现该减肥药系假冒伪劣产品,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并赔偿损失。

  【审理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西安某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赵某某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某货款及支付赔偿金共计150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

  【典型意义】

  现代互联网购物平台普及化,为消费者购物提供了便利,但是虚假广告琳琅满目,也会导致消费者无法正确识别购物的渠道以及产品是否安全可靠。所以消费者在线上购物时应该多一些警惕,提醒自己要擦亮眼睛,一定要到正规的购物平台和店铺进行购物。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瘦身必须坚持科学原则,不要盲目相信减肥产品的“一面之词”,即使无意购买了“三无产品”,也应该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并保留相关证据,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维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案例四:

  商家违约拒不发货怎么办?

  法院:“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2020年5月在齐某某开设的淘宝店铺中购买单价1099.91元的运动鞋,付款后,齐某某不按事先约定及时发货,却称45天内发货。8月,该款运动鞋从店铺上下架。11月,同款运动鞋在他人购物平台上售价3639元。李某某请求判决齐某某返还货款1099.91元,并3倍赔偿损失3299.73元。

  【审理情况】

  本案发生在新冠疫情期间,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认定网络销售者齐某某在得知货物涨价时,不及时发送现货,构成对销售者的欺诈,判决销售者齐某某返还消费者李某某货款并按货款3倍赔偿损失,齐某某自动履行。

  【典型意义】

  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净化网络购物环境,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提振消费信心的重要举措。本案中,法院依法保障消费者不因销售者的违约行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促进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保障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为构建诚信社会体系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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