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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六安市市场监管领域“十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编辑:宋明俊 来源:皖西日报 发布时间:2021-03-15 09:06:48 【字体:

  一、安徽盐业银华投资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安徽盐业银华投资有限公司发布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存在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安徽盐业银华投资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另查,安徽盐业银华投资有限公司在《房屋订购单》印制了“本订购单的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盐业银华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文字内容,以及在户型宣传单附带的《置业计划书》中印制了“本商业广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解释权归属于开发商”文字内容,字号极小,难以辨认,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存在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警告安徽盐业银华投资有限公司,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安徽盐业银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决定。2020年4月27日,金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依法作出《行政判决书》(2020)皖1502行初2号,驳回安徽盐业银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六安市金安区张某水产批发部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淡水鱼案

  2019年9月18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张某售卖的“鳊鱼”和“黑鱼”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张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和“黑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5月,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对六安市金安区张某水产批发部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

  三、赵某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商品案

  赵某在网上开办“东芝移动存储”、“艾比格特WiFi移动”、“移动存储”三家店铺销售移动硬盘。所售硬盘中经认定为侵权的商品有东芝成品硬盘、三星成品硬盘、希捷成品硬盘,上述侵权成品硬盘及附属物合计货值6.2319万元。赵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7月,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没收赵某侵权硬盘及附属物,处人民币6.2319万元罚款。

  四、王某销售侵权白酒案

  王某以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购进迎驾洞藏系列、口子窖系列和古井贡系列假冒白酒在六安市场上进行销售,合计违法经营额8.18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8月,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没收王某侵权白酒并处人民币8.2万元罚款。

  五、舒城县神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一次性平面口罩案

  2020年5月,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舒城县神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平面口罩(非医用)进行专项监督抽查,颗粒物过滤效率(%)盐性介质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4万元。舒城县神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8月,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舒城县神盾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一次性平面口罩19900只,并处人民币0.7万元罚款。

  六、霍邱县龙源乙炔气体有限公司无证充装案

  2020年8月17日,根据举报,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霍邱县龙源乙炔气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液氧、液氩、液氮、二氧化碳四种气体充装,共充装氧气30瓶,二氧化碳33瓶,违法所得0.0996万元,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9月,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没收霍邱县龙源乙炔气体有限公司违法充装的30只氧气瓶和33只二氧化碳气瓶,没收违法所得0.0996万元,并处人民币11万元罚款。

  七、合肥筑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6月,合肥筑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将121卷“卓宝”“贴必定”等注册商标防水卷材外包装合格证中二维码、溯源码、生产日期、外包装条码标签以及中心纸管中的条码标签破坏后进行销售,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法经营额合计6.776万元。2020年10月,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合肥筑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121卷防水卷材,并处人民币3.388万元罚款。

  八、六安市金安区丰源大药房销售假药案

  六安市金安区丰源大药房于2019年5月至6月,期间从合肥某公司购进10盒假药“金伟哥VGA”,以2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2019年10月被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2020年7月该药房负责人童某因销售假药“金伟哥VGA”被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查扣的假药“金伟哥VGA”三盒,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2020年11月,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三条,依法吊销六安市金安区丰源大药房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九、朱某未查验进口冷链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0年10月,朱某从六安某公司以34元/kg的价格购进冷冻猪六分体(后段)8件,为芬兰进口,购进后以36元/kg的价格销售。朱某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冷链食品的的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货值金额0.7433万元。经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后仍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朱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对朱某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

  十、安徽超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电梯安装案

  2020年10月,安徽超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在无电梯安装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施工人员对某服饰公司定制的两部电梯进行安装,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责令安徽超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电梯,并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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